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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2:53: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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