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指南2000年第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纳税指南2000年第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
纳税指南2000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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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7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514号)精神,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对京地税营514号文件第一条“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暂限于除游艺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的规定改为: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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