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26 23:11:07

【操作指南】一文带你了解出口货物保险相关免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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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扩大出口,支持保险行业 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政策和如何操作享受免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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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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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我国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本次37号公告主要解决的就是将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纳入免税范围,使免税政策覆盖出口货物的全部财产保险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如果承保产品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如果产品质量有内在缺陷需要更换、修理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对这个损失和费用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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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备案
政策规定: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备案手续。
备案期限:
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
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 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备案方式:
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举个例子
例:某保险公司2022年1月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应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进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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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备案操作
我要办税-税收减免备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http://file.tax100.com/o/202201/26/288_1643209861117.png?width=1080&size=24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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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
申报免税销售额,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主表第8栏,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栏和第9栏的“出口免税”和“其中:跨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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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应单独核算免税保险部分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免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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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举个例子
例:甲保险公司2022年1月发生了以A公司的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符合免税条件,在2022年2月申报期首次申报免税前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
2022年7月,又发生了以B公司的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同样符合免税条件,那甲保险公司不需要再办理备案手续。
但如果2022年7月发生的是以B公司的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由于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不同,甲保险公司需要在2022年8月首次申报免税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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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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