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14:5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2000〕1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
京国税〔2000〕142号
全文有效
2000-08-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人民银行应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的销售额单独核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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