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04:3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1]1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营1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营171号
全文有效
2001-03-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40号)转发给你们。
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从事自营货物销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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