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1:00:4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1〕3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3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310号
全文有效
2001-05-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代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中国境内会员向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定期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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