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1〕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90号
全文有效
2001-11-08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转发给你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应将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及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单独设账核算,其专项债券应收未收利息不得冲减当期应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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