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8 10:37:43

财税[2001]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税[2001]144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1]144号
【发文日期】 2001-08-2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编者注:财税[2009]11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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