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6 18:00:03

要点回顾 | 一文看尽海南税务今日热点(9.14)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6:17 编辑

来源 | 海南税务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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