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12-27 11:06:18

来稿发布:增值税的起源与发展

增值税的起源与发展
(第166期)
一、增值税的起源
增值税起源于法国。1954年,法国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的经济理论,创立并推行了增值税。它是法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需要,对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加以改进而演变来的。原来法国的营业税制和世界各国传统的流转税制一样,是按照每个生产经营者的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由于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优越性,逐步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二、我国增值税的发展
1.引进并试行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是在1979年恢复基本税收制度背景下引进的,由于增值税核算的相对复杂性与当时我国税收管理的落后,逐步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因此,当时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良,试点范围也有限。
我国增值税是1979年开始试点的,试点行业是:机械、农机配件、汽车、船舶制造等行业;计征方法也从5种(加法、减法、实耗扣额法、购进扣额法、扣税法)统一为2种(购进扣额法和扣税法),并且采用的是价内计税法。
2.确定并实施增值税。198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步“利改税”,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确定实行增值税制度。但是,增值税主要针对规定的部分货物的生产和进口,并形成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共存格局。
《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实际规定的增值税税目范围有限,涉及面不广。对增值税税目主要分甲乙两大类产品,其中甲类产品按照“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乙类产品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由于实行增值税结算的企业不多,所以能够懂得并熟悉这一业务的人并不是很多。
3.全面推行增值税。1993年底,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格局。
《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当时,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4.逐步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1)2004年7月1日起,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发展、试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对东北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2)2007年7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对中部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3)2008年7月1日起,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财政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号〔2008〕108号),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4)2009年1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从政府层面确立了消费型增值税。
(5)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完成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同时,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全面扩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开始,通过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行业范围等步骤,我国在税制改革上又走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道路。
营改增的推进路线主要是先选择行业和地区试点,再扩大试点地区,再扩大行业范围,从而一步步推进。因此,营改增的实施过程比较复杂,对于期间的税收政策的掌握比较麻烦。
以财税〔2016〕36号文为标志,我国将最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的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虽然由于追征期等原因尚未彻底取消,但是新发生业务中已经退出征税。我国经历了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三税并存到增值税实现大一统的过程,有“三税归增”的内涵。
目前,我国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基本法规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主要适用于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主要适用于营改增项目。
表1 增值税发展历程

时间
具体变化
试点阶段
1979年
1979年在部分城市选择财富征税矛盾最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
1984年
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1987年
1987年增值税税目扩大到30个,计税方法统一为“扣税法”
1989年
1989年在扣税法基础上逐步统一实行了“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
确立阶段
1994年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税制也得到进一步完善
转型阶段
2004年
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三省开展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及相关进项税额,并采用增量抵扣的办法
2009年
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扩围阶段
2012年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2014年6月1日,营改增试点覆盖到全国“3+7”个行业
2016年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至此,现代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
时间: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法规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法规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增税率
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3、简并增值税税率
时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增值税税率下调
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政策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
5、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下调增值税税率
时间:2019年4月1日至今政策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抵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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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红亮,甘肃定西人,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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