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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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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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的解读: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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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芳 | 责编:杨凯 | 审核:程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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