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3 11:15:43

2020年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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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0年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后办理2020年度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已明确,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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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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