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32:24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5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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