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9:45

浙地税函[2003]2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234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3]234号
【发文日期】 2003-06-0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

两局《关于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的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请示》(浙地税直[2003]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出租汽车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期限及其他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发[2003]72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政策由纳税人报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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