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7: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地[2003]20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式酒店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式酒店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地20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式酒店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地20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0日
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科《关于产权式酒店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北京市强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庆峡(假日)乡村俱乐部客房向个人出售,个人购买酒店房屋需办理产权过户,除签订《龙庆峡(假日)乡村俱乐部旅游度假屋预售契约》外,还签订具有委托经营性质的书面协议,就出租经营收入分成问题作明确规定,其购买的主要日的是用于盈利而不是自用,应按合同的成交价格全额征收契税,不享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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