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15:29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发文日期】 2005-11-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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