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13:3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2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8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113号)第一条第3项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做好征收增值税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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