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12:44

浙地税函[2006]3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6]32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6]322号
【发文日期】 2006-07-0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地一[2006]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营业税政策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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