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6]3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6]32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6]322号
【发文日期】 2006-07-0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地一[2006]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营业税政策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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