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08:14

财税[200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7]2号
【发文日期】 2007-01-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编者注:财税[2009]6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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