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7]2号
【发文日期】 2007-01-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编者注:财税[2009]6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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