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4]4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4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46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7日
西城、宣武、朝阳、海淀、门头沟、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在审批过程中,分局要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建立相关的免税台帐;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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