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稽[1990]82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的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的批复沪税稽82号
状态: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你分局虹税发(90)字第96号《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应凭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