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36:58

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53号
【发文日期】 1995-06-0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