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35:24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外[1995]108号 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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