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24 13:54:25

马地税〔2012〕64号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马地税〔2012〕64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6月1日(征收期)起,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二、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三、各县局可以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报市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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