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17:0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6]4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4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47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4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6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66号,市局以京国税发153号通知转发)有关规定核发《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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