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19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8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出口企业出口的钻石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344号)规定的免税申报审批办法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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