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19 14:57:34

丽地税政〔2004〕152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地税政〔2004〕152号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为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暂按预收金额1%预征土地增值税;
2.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地税税务分局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二、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征管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所规定的预征率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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