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19 13:59:43

沪财税〔2016〕41号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4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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