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07〕118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丽地税政〔2007〕118号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四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行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制造业 5小水电 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交通运输业 7建筑业 8饮食业 8娱乐业 15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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