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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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以计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人数?
答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四、七条规定,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是指:
1.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感谢您抽出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8/791_1637221818395.gif?width=16&size=1121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8/464_1637221818536.gif?width=16&size=1491·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8/270_1637221818641.gif?width=16&size=923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8/897_1637221818729.gif?width=16&size=1671来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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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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