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13 02:20:21

退货别慌!税务处理tips安利给你~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260_1636741215667.gif?width=1079&size=820811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914_1636741216066.gif?width=640&size=1494537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849_1636741216411.png?width=420&size=99401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634_1636741216608.png?width=1000&size=245477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375_1636741217212.png?width=1080&size=690674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958_1636741217907.png?width=900&size=83745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853_1636741218257.gif?width=116&size=6237

我公司主要在网上销售运动产品,部分客户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我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284_1636741218426.gif?width=639&size=427431

我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手机,客户因使用不满意申请退货,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748_1636741218904.gif?width=639&size=427431

我公司月初销售一批冬装给客户,客户因填充物质量不达标发生退货,前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668_1636741219851.gif?width=639&size=427431

上个月底,在“双11”启动阶段,有不少顾客抢购了洗护用品,但因为价格调整,部分客户申请退货,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红字发票如何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对于发票开具跨月退回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况:

◆情形一:购方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二:专票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三:销方未交付专票、购方未申报抵扣并退票
“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342_1636741220156.gif?width=678&size=1589999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3/534_1636741220547.jpg?width=1080&size=18739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退货别慌!税务处理tips安利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