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10 02:50:35

再次购房时,个人所得税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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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2020年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了12个月就把贷款还完了,2021年办理2020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作废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我又买了一套住房,符合首套贷款利率,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我能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视频来源:马鞍山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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