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实施后申报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27/482_1635271232612.gif?width=500&size=4158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公告》实施后申报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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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实施后申报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集美区税务局
编发:办公室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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