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4:55: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3]7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72号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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