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9]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京国税发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京国税发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21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局及时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精神,一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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