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4:29:3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请周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00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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