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1:46:5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7]17号 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沪地税征17号
状态:全文废止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7]17号 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