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研究 发表于 2021-9-3 02:00:05

信托红宝书|回归信托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03/539_1630605604146.jpg?width=900&size=16284买卖境外房产时,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房产证写明是A的房子,但房子实际上归属于B。C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A完成交易,等入住后B出现并主张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往往涉及回归信托。
本期信托红宝书带大家深入了解回归信托(resulting trust)。
A.回归(jump back)
回归信托的英文是resulting trust,中文也叫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源于拉丁语resalire,核心在于jump back的概念。
最容易理解的一种回归信托是:信托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受托人无法分配信托财产,因而信托财产回归(跳回jump back)给委托人。以下简举三例:
例一:A设立信托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B,但未约定受益人,亦不属于目的信托,则B应将信托财产回归给A。
例二:A设立信托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B,约定一半财产给受益人C,对另一半未有约定,则B应将另一半信托财产回归给A。
例三:A设立信托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B,约定在A死亡时,B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C。不巧的是,C先于A死亡,则B应将信托财产回归给A。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涌现出各式各样的回归信托,万变不离其宗的是Jump back的概念。
B.默示信托
在信托分类上,回归信托属于默示信托,其设立没有书面的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因此,在实践中,回归信托往往难以发觉,并容易引发争议。以下简举三例:
例四:夫妻各付一半房价,房子仅登记丈夫为业主,则丈夫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该共有财产。
例五:父母为子女买房,未明确买房意图(无法确定为赠予),则作为房子持有人的子女并非所有权人,而是受托人。
若例四的丈夫(或例五的子女)隐瞒与回归信托有关的事实,以个人名义卖房,则买方将很难发觉,当例四的妻子(或例五的父母)跳出来主张回归,则很可能引发争议。
C.回归信托的再分类
回归信托又可分为自动的回归信托(automatic resulting trust)和假定的回归信托(presumed resulting trust)。
前述的例一属于未明确受益事宜,例二属于未完全明确受益事宜,例三属于无法实现受益事宜,三者均属于在一定情况下自动产生的回归信托。除此之外,自动的回归信托还包括信托目的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况。
与之相对的,假定的回归信托是由法院推定施加的回归信托。最经典的情况是:房子的购买者/所有者对持有者没有使其受益的明确意图,则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假定,推定施加回归信托。前述的例四、例五均属于假定的回归信托。

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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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回归信托已有几百年历史,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均有大量实践,尤其体现在房产交易上:买方若对回归信托知情,则回归信托受益权优先于买方权益;反之亦然。
在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设立需要书面的意思表示,因此,回归信托作为默示信托并不被承认。客观来说,回归信托具有较强灵活性,在受益人空缺、家庭置业等方面为实际的财产所有人留有较大的司法救济空间,未来有可能引入我国作为明示信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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