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1-9-2 15:56:15

【专题学习】文化事业建设费,内含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汇总等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扩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一、征收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范围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 娱乐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 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等娱乐场所。
二、缴费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 设费的缴费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征收期限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与增值税同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五、征收模式营改增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着国税地税合并的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合 并后的税务部门承担征管职责。
*注意事项1、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会议展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3、广告服务业差额征收,娱乐服务业全额征收。4、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相关阅读】琼府〔2025〕50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9-2 15:56:37

【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据了解,除重庆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属地方收入部分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重庆市归属地方收入部分,广告业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娱乐业按应缴费额的10%减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缴费人已缴纳2020年所属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根据已征的应予免征费款,可抵减或予以退还。

繁星追梦 发表于 6 天前

一文读懂: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大连税务
时间:2025年7月24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为了贯彻落实减税降费红利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广告及娱乐缴费主体不同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包含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个人(含个体)不需要缴纳。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计费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都是含税销售额,费率为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如: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4月开具广告发布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为94339.62元,税额5660.38元,发票总金额为10万元,则当月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10万元,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000×3%=3000元。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实际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3000×50%=1500元。

3、减除价款需提供有效凭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但是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申报时,应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录入受票明细信息。

4、免征优惠与增值税不同


5、开错发票易引发错征风险
许多日常经营活动易与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混淆,发票开具项目错误,将导致文化事业建设费多缴风险。

6、应征、免征收入填报需谨慎
日常申报时,建议在申报完增值税后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并注意:
1.减半优惠无需手工录入,系统自动减免。
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优惠的,应填写在“免征收入”栏次,如填写在“应征收入”栏次,系统无法作减免处理导致多缴。

具体申报情形举例如下:
案例一 X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取得娱乐服务不含税收入3万元,无其他收入,申报增值税后,应在“免征收入”栏次填入“30900”,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

案例二 Y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除取得广告发布服务不含税收入3万元外,还取得广告物料制作不含税收入5万元,总销售额不符合免征优惠,应在“应征收入”栏次填入“30900”,系统自动计算减半优惠。

案例三 Z公司为一般纳税人,4月取得娱乐服务不含税收入2万元,无其他收入,应在“应征收入”栏次填入“21200”,系统自动计算减半优惠。

繁星追梦 发表于 6 天前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政策依据: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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