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实施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一、《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哪些行为?
答:《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二、《契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北京市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契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根据《契税法》授权,经北京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契税法》第四条对契税的计税依据做出了明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四、《契税法》规定了哪些免税情形?
答:《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契税法》规定何种情形可以申请退税?
答:《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六、房屋交易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装修费用吗?
答:《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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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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