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准则)。
新准则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原来的“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银行存款”、“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司债券(一般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长期应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取得初始计量借:债权投资——成本【该投资的面值】应收利息【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银行存款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按其差额,或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后续计量借: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贷: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按其差额,或在借方】【提示】分期付息,计入应收利息;一次还本付息,计入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提醒】“利息收入”本是金融企业使用的科目,如果普通企业的话,准则上是用的“投资收益”科目。但考试要按照教材内容作答
(3)处置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或借方】——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 利息收入【或借方】(“投资收益”)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涉税由由原来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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