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注: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本文自2010年2月5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对我市实行查帐证收的房地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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