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变化看点(三)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888_1628202326608.jpg?width=900&size=176192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464_1628202326977.png?width=70&size=5092
附加税费申报表变化
1
PART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额变化
进入2021年5月申报期后,有纳税人反映,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中“增值税免抵税额”不能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第七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规定,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应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通过上述关于附加税费本期应纳税(费)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大连地区实施主附税整合申报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中“增值税免抵税额”不能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后,附加税费“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征收率)。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621_1628202327066.png?width=30&size=2894
举个例子:
大连丙企业2020年10月应补(退)增值税税额300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税额400元,留抵退税额500元,附加税费本期计税(费)依据是300+400-500,留抵退税额500元全部扣除。
如果丙企业2021年5月应补(退)增值税税额300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税额400元,留抵退税额500元,附加税费本期计税(费)依据则是300-300+400,留抵退税额本期仅可扣除300元,当期未扣除的余额200元,留待下期继续扣除,扣完为止。
如果丙企业2021年8月应补(退)增值税税额300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税额400元,留抵退税额仍有500元未扣除,附加税费本期计税(费)依据则与2020年10月时一致,为300+400-500,留抵退税额500元同样全部扣除。
2
PART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申报缴纳附加税费时间
9号公告执行以后,有纳税人咨询: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已于4月申报期申报缴纳了4月份审核通过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对应的附加税费,5月申报期系统又在“计税(费)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栏次自动带出4月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并自动计算需缴纳的附加税费,这样是否会引起重复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在免抵税额审核通过的次月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填写报表,执行9号公告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表内数据均由系统自动生成且不可修改。因此,为确保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对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对应附加税费的,建议纳税人更正4月申报期的附加税费申报表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附加税费,并在5月申报期内按规定正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3
PART
增加了“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
执行9号公告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计税(费)依据栏次增加了一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
这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可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大连依据辽财税〔2019〕145号规定执行优惠限额标准。
按照规定,适用上述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附加税费时,计(税)依据中应包含已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即计(税)依据为享受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时准确掌握上述优惠增值税减免金额,9号公告执行后,自2021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计税(费)依据栏次中增加了一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该列数据由系统从《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21号文件和22号文件,所对应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数据中自动获取,并自动预填。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130_1628202327293.png?width=30&size=2894
举个例子:
大连市区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人,按照21号文件及辽财税〔2019〕145号相关规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限额为9000元。
2021年7月,丁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万元,享受优惠后,本期增值税应补退税额为1000元。由于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享受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丁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0×7%=700(元),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0×2%=200(元)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711_1628202327519.png?width=44&size=1590
Tips
主附税合并申报表8月起全国通用
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展的主附税申报表整合试点三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对应试点单位适用的9号公告附件4至附件9同时废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210_1628202327755.gif?width=200&size=16454
往期链接:
1.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变化看点(一)
2.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变化看点(二)
END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386_1628202327904.gif?width=78&size=5787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763_1628202328062.gif?width=756&size=1048176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436_1628202328370.png?width=86&size=6247
点分享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787_1628202328506.png?width=85&size=5033
点点赞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6/870_1628202328657.png?width=85&size=5407
点在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