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财预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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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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