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7〕2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28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由各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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