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1〕16号 关于贯彻落实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1〕16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公告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上述免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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