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房产税纳税人看过来!手把手教您税源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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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房产税纳税人
你们知道
在首次申报房产税
或需要修改税源信息时
有个环节叫做
税源信息采集吗?
它可十分重要呢
今天
锡小税就教大家
如何完成这一必要环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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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纳税人单位设立登记行政区划与房产所在地行政区划不一致的,应当至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点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在跨区税源登记下进行房产税源登记,再进行后续申报。(例如:某单位注册成立在锡山区,但是在惠山区有土地或者厂房,按照属地原则,该单位应到惠山区税务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采集好房土两税信息,每季度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惠山区税务局进行申报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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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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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点击“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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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勾选要采集的税种→点击“税源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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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点击业务功能模块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并选择操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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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1.若新增房产税税源信息则点击如图红圈1中的“房产税源采集”。
2.若进行房产信息修改、删除、税源信息维护、房产纳税义务终止等则点击如图红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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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点击“房产税源采集”→填写必录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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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人类型、所有权人识别号、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书号、房产名称、房产属性、房屋取得时间、建筑面积,行政区划例如为“惠山区”,乡镇街道例如为“洛社镇”,房屋坐落详细地址为该宗土地坐落地址,点击【保存】→【提交】→是否维护应税明细信息”→【确定】。
(2)购置新建商品房、购置存量房、出租、出借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都是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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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税源信息采集完成后点击“税源信息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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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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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1.采集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数据,如果纳税人的房产是自用的,只需要录入计税房产原值。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如果有从租情况,则需如实填写出租部分原值和出租部分面积。
3.房源应税信息的“有效期起”时间不能早于房源的初始取得时间。
4.房源出租面积不能大于房屋信息的建筑面积。
5.如果单位符合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就点击“增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手动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金额会自动跳出,再选择减免起始月份即可。
6.如果该纳税人的房产,一部分或全部出租,输入出租房产原值和出租面积,点击“提交”后,返回主页,重新进入维护税源明细,再增加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增加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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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从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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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合同租金总收入和申报租金收入的金额最好一致,“合同约定租赁期起”、“合同约定租赁期止”及“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这四个时间最好一致,比如:合同租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则申报所属租赁起止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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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点击“维护税源明细”,标记需要修改的房产信息后点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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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修改相关数据,设置变更日期,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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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变更税源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变更日期不能为空。
2.变更时间必须早于纳税义务有效期止。
3.变更时间下一个月1日必须晚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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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若想将申报所属期修改为2019-10-01至2019-12-31,则变更日期设置为2019-09-3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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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未申报的前提下,都可以通过点击删除重新填写房产信息。
如已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变更”操作实现重新申报。具体路径为:点击“变更”按钮,在房产税源明细(变更信息)里修改房产信息,点击“确定”。系统会根据前后2次申报数据,自动产生税款(或负数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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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们,你们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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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 修德伦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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