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云海涧 发表于 2021-3-30 16:35:48

金额200税额0总额200,用于收款,是否合规?

我司有一台已折旧完毕的旧设备计划赠送给进内关联公司,由此产生的视同销售销项税金需要向对方收取。
假设需要收回的税金为200元,那么在金税系统开具税收编码为“6000000000000000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收入”的增值税发票,金额200税额0总额200,用于收款,是否符合规定?


庚鑫专栏 发表于 2021-3-30 16:36:22

此设备金额较高,但是由于集团会计规定的原因,我们不能销售给对方,但是发生的税费可以向对方收取。请问有什么方法解决吗?

根据金税编码规则,金税系统开具税收编码为“6000000000000000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收入”是个上级科目大类,徐=需要选择下面的子级,但下设的601开始都没有符合贵司这个业务的编码;如果这台旧设备价值较低,建议贵司可以按照低价出售开具发票给对方,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原则上视同销售的税费本来就是应该贵司承担,如果需要收取税金,那么不能以税金名义收取,可考虑与该企业的其他业务往来中涵盖该笔业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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