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天二 发表于 2020-4-16 09:11:3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8〕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际〔2008〕11号
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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