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ie7 发表于 2021-3-2 16:41:33

【最强讲义】官方教材《税法一》全章节讲义分享——最全讲义立志于解决您的疑惑

《税法一》介绍
一、科目介绍:
       《税法一》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税法基本原理,第二部分涉及流转环节的9个实体法税种。本套教材力求突出税务师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内容翔实、具体,具有权威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不仅是考生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必备教材,也是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学习税法、掌握纳税技能的学习用书。
具体的章节分布为: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增值税第三章:消费税第四章:附加税与烟叶税第五章:资源税第六章:车辆置购税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第八章:关税第九章:环境保护税
二、各章节重要性和预估值

“一百”提示:
(1)考试内容内容基础,难度系数不高,对于很多新手考生而言,只要认真复习备考,通关的机率非常大。(2)切记只备考分值高的重点章节而忽视分值低的普通章节,要全面复习,突出重点。(3)上述估分仅供参考
三、题型介绍
《税法一》科目总分为140分,及格分为84分

*相关阅读:
1.2021年税务师备考指南,考试核心快速掌握!2.2020年官方教材《税法二》全章节讲义分享3.2021年官方教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章节讲义分享4.2020年官方教材《财务与会计》全章节分享5.2020年官方教材《涉税服务实务》全章节分享
*信息链接:

1. 2021 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I)》大纲(点击进行跳转)

Cassie7 发表于 2021-3-4 15:25:18

《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 考情介绍:
题型均以单选题、多选题出现,分值为5分左右。纯理论内容需要记忆点多,考点分散。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 目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第五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 章节流程图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流程图

二、知识点
(1)税法原则
1、税法基本原则知识列表:

2、税法适用原则知识列表

(2)税法效力
全国、地方——空间效力
生效、失效、溯及力——时间效力
管辖权——对人的效力
1、时间效力知识列表:

(3)税法解释:

(4)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流程图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1、实体法种类:

货物劳务税法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财产税法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
行为税法 耕地占用税等

2、研究各种税法的重点要点
①谁来交税?——纳税人 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②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纳税环节
·课税对象:

总结:
  1.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2.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纳税环节:
1.广义: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
资源税-生产环节,商品税-流通环节,所得税-分配环节
2.狭义: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产制、批发、零售
3.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③怎么算税?——计税依据、税率(核心和灵魂)

④怎么交税?——纳税时间、期限、地点
·纳税期限:

提示:不同的税种都有自己的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在后续连载中会详细介绍或者滑到最后查看(附加文件),文件中包含18种税种专题链接里面详细18种税的交税信息、税种介绍和政策汇总
⑤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
·减免税基本形式

形式具体内容
税基式减免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提示】区分
起征点: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免征额: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税率式减免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2)税收程序法
1、税收程序法的作用
①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②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③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④提高执法效率
2、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主要制度 作用
表明身份制度 防止假冒、诈骗或越权、滥用职权
回避制度 公正
职能分离制度 公平、公正
听证制度 公平、公开、公正
时限制度 行政效率

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第五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古代税法春秋战国时期:初税亩
唐朝:两税法
明朝:一条鞭法
清朝:摊丁入亩  
二、近年税法重要变化(一)企业所得税:2008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二)营改增
2013年8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
(三)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Cassie7 发表于 2021-3-8 12:04:44

《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考情介绍
·全书最重点章,历年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上,各类题型均会涉及,重点把握与计算相关的政策,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相结合的综合题目。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具体关于增值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增值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第四节 税率和征收率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第七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八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第九节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第十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一节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第十二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章节流程图: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关于增值额——理论增值额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
(2)法定增值额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致的原因:各国在扣除范围上,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区分标志一扣除项目 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1-1至2008-12--31)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1-1日起执行)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2.税负,具有转嫁性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2.实行税款抵扣制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四、增值税的特点及优点
(1)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第二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流程图
二、知识点
(1)纳税人规定:
(2)纳税人分类:
1、二类纳税人分类:

区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允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
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节:征税范围
一、流程图

二、知识点
(1)一般规定征收范围:
·思维导图

1、征收范围知识列表



2.征税范围-境内境外

 ·境内销售
货物 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2.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不属于境内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下列业务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a.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b.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c.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下列行为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a.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b.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c.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d.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③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2)视同销售:

(3)兼营和混合销售

1、知识点

第四节:税率和征收率
一、思维导图 (1)税率
1.税率适用知识列表

2.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2)征收率
1.征收率知识表
2.征收优惠政策知识点:


第五节: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六节: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
一、计税方法
(1)销项税额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式: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①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留抵税额+简易计税税额
  实纳税额=应纳税额-抵减税额-预缴税款
②折扣销售

③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提示】增值税消费税以旧换新规定一致。
④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⑤以物易物销售:必做销项,但进项是否可抵要看条件。等价交换的进项销项一致。
⑥直销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企业和直销员都计税)
 ·直销企业→消费者
  (企业计税)
 (7)包装物押金
  【提示】包装物租金收取时直接做价外费用计税。

包装物押金类型增值税处理
酒类产品以外的货物一般处理:收取× 逾期(超1年)√
啤酒、黄酒
啤酒、黄酒以外酒类特殊处理:收取√ 逾期(超1年)×

  【提示1】包装物押金均为含税收入。
  【提示2】价税分离适用税率为所包货物税率。
2.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  (也适用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售价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售价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1】成本: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外购货物为实际采购成本。
  【提示2】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货物为10%,消费品另有规定。
(2)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2019年4月1日起,国内旅客运输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限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接受劳务派遣员工




情形取得票据抵扣规则票据要求
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抵扣单位抬头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个人抬头注明身份信息
国际旅客运输不得抵扣进项

②农产品进项抵扣

情形直接销售或生产9%产品深加工13%产品
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买价×9%10%
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票或海关进口缴款书发票金额×9%
取得3%简易计税小规模专票发票金额×9%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③不动产进项抵扣

旧政策2年抵扣:60%+40%
新政策2019.4.1后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A.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B.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C.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⑤其他进项抵扣规定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不得抵扣速记口诀】
  大件混用都可抵,其他混用要划分;
  管理不善不能抵,灾害次品都可抵;
  运费伴随货物抵,客运货运都可抵;
  吃饭不抵住宿抵;存款不征贷款不抵。
3.进项转出的计算

第七节:简易计税方法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1)征收率知识表: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普票专票均可,不足抵免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免。
  普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一律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提示】小微企业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按季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①特定货物生产销售:3%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D.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F.自来水。
G.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H.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I.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提示】A-F项需为纳税人自产货物。
②可选择按3%简易计税的行为

建筑服务3%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有形动产租赁3%均涉及到营改增之前的有形动产。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其他服务3%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不含铁路运输)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仅限水费)
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7.提供列明的金融服务。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③可选择按5%简易计税的行为

不动产租售5%均涉及到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
1.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4.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7.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人力相关5%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计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

  【提示1】人力资源外包和劳务派遣:现代服务-商务辅助

人力资源外包一律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6%,销项-进项
简易计税:5%
小规模纳税人3%
劳务派遣全额或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全额一般计税:6%,销项-进项
差额简易计税:5%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简易计税:3%
差额简易计税:5%

  【提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选择简易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4)简易计税销售额规定

第八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1)一般货物进口税征收规定

【提示】进口增值税属于进项税,凭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第九节: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一、又免又退:

二、只免不退:

三、不免不退:(1)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耗用的水电燃气,又免又退)。
(3)出口企业有列明违法情形;违规以自营名义出口
第十节:征收管理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表:

(2)纳税期限——日、月、季
1、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有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3、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第十一节: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一、非房企转让不动产


一般计税非自建
自建全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9%)×9%
简易计税自建全额应纳税额=销售额÷(1+5%)×5%
非自建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全额预缴税款=销售额÷(1+5%)×5%
非自建差额预缴税款=(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二、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申报纳税一般计税销项税额=(销售额-土地价款)/(1+9%)×9%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1+5%)×5%
预收款预缴一般计税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


一般计税销项税额=租金收入/(1+9%)×9%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5%
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5%)×1.5%
预缴税款一般计税: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9%)×3%
简易计税: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5%
个人住房: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1.5%


四、跨县(市、区)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销项税额=总包款/(1+9%)×9%
简易计税应纳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3%)×3%
预缴税款一般计税: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3%)×3%


五、资管产品计税
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
计税方法简易计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上述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分别核算二类业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运营业务不得简易计税
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第十二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版(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六联版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相关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下列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虚开专票、私印专票、借用他人专票、未按规定开专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述情形,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提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小规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5)小规模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7)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1、备注
  建筑服务: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备注不动产详细地址;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备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货物运输: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
2、不得开具专票情形
①金融商品转让。
②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
③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餐饮等费用。
④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的考试费。
  (就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⑤劳务派遣或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
⑥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
⑦经纪代理: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⑧签证代理: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⑨.代理进口免增值税货物: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Cassie7 发表于 2021-3-10 10:19:25

《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
*考情介绍
全书最重点章,历年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上,各类题型均会涉及,重点把握与计算相关的政策,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相结合的综合题目。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具体关于消费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消费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九节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第十节 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
第十二节 申报与缴纳
*章节流程图: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特点: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从价、从量、复合)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增值税+消费税)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间接税)
二、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第二节: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流程图:

二、知识点:
(一)15种消费税税目

(二)税率规定:
1、一般规定:
(1)烟
 ①卷烟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   税率
 A.甲类卷烟  ≥70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B.乙类卷烟  <70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C.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②雪茄烟                  36%
③烟丝                   30%
  【提示】卷烟一条200支,一箱250条。非标准条应折算。生产环节从量税每箱150元,批发环节每箱250元。
(2)酒
  酒                     税率
  ①白酒                  20%加0.5元/斤
  ②黄酒                   240元/吨
  ③啤酒
  A.甲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50元/吨
  B.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20元/吨
  ④其他酒                     10%
  【提示1】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但销售已税的啤酒不再征税。
  【提示2】啤酒消费税按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其中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提示3】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3)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①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税5%
②其他:生产环节纳税10%
(4)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税率10%
  总结税率:
  复合计征:卷烟(生产及批发)、白酒
  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从价计征:其他
  【提示】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经营形式消费税计税原则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从高计税
(分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三)零售环节应纳税额
1、金银铂钻首饰饰品

2、超豪华小汽车

(四)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第四节:计税依据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同增值税计税依据: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1.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2.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类型消费税处理
啤酒、黄酒、成品油无关: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以外酒类特殊处理:收取√ 逾期(超1年)×
其他货物一般处理:收取× 逾期(超1年)√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核定权限:最低计税价格
  卷烟、小汽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其他消费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消费品:海关核定
  【提示】实际售价和计税价格孰高原则
  2.卷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提示】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3.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

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知识列表:
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视同销售情形
  

  【提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规则不完全相同

自产自用情形消费税增值税
高尔夫球杆用于赠送√√
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
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

(二)视同销售计税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定率1.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售价:平均价或最高价(换抵投)
2.无同类价的,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疫情相关免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四)视同生产纳税情形
1.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
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1.受托方是个体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不是个体的,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代收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售价计算;无同类价的按组价计算代收消费税。
  4.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消费税仍由委托方补交。
  5.委托方补交税款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计税。  6.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提示1】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2】是否加价出售,应将售价与销售部分对应的计税依据比较后得出结论。(配比)
  7.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部分情形有抵税规则。
(二)委托加工税额计算

从量按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计税
从价1.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价计算纳税;无同类价的应按组价计税。
2.委托方自行纳税的,已经销售按售价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
  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含运费不含增值税);
  未提供成本资料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材料成本确定:
  免税农产品买价×90%+运费
  烟叶收购价款×1.1×1.2×90%+运费
  2.加工费:
  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成本,不包括增值税及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卷烟回购消费税处理
  卷烟企业从联营企业回购卷烟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回后销售无论是否加价均不再交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委托联营企业加工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2、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3、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未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征消费税。
第八节: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流程图
二、知识点
(一)进口基本规定

纳税人进口人或其代理人
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报关进口时
缴库期限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提示1】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可以凭票抵扣。进口环节的消费税,连续生产可以扣税。
  【提示2】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后,再对外销售一般无须再计税。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需要二次计算消费税的消费品除外。  
(二)进口计税
  1.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3.复合计税: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进口消费品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从量税
  【提示】进口卷烟需要组价二次  第一次每条组价目的是确认等级
  第二次总体组价目的是计算税额
  1.卷烟每条组价=(单条关税完税价格+单条关税+0.6元)/(1-36%)
  2.卷烟全部组价=(全部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50×箱数)/(1-36%或56%)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全部组价×比例税率+从量税
(三)小汽车进口消费税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总结第六节-第八节组价公式汇总


第九节: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扣税政策
  对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二)扣税范围: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提示】前8类情形无论外购、进口还是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均可抵税。
  【提示】扣税范围不包括:
  酒(葡萄酒、啤酒以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部分成品油、电池、涂料无扣税规定。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铂钻首饰饰品的,一律不得扣税。
(三)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1.从量定额(成品油/啤酒):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
2.从价定率: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提示】非正常损失的消费品,应将损失的消费品成本金额从公式中减除。
第十节: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一、进口货物税收优惠
  (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所列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八)新冠疫情相关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纳税人:购买方。
(三)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
  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四)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五)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六)退税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第十二节:申报与缴纳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分批提货,分批纳税。
  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
  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地点

Cassie7 发表于 2021-3-10 14:02:43

《税法一》第四章:附加税与烟叶税
*考情介绍
非重点章,分值一般在5分左右,各类题型均会涉及。·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1.具体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2.具体关于烟叶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烟叶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烟叶税
*章节流程图: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城建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二)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
(三)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四)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1.一般适用纳税人所在地税率,总分公司一般分别计税。
  2.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按受托方所在地(代扣代收地)适用税率计算城建税。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地适用税率计算城建税。
  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就地计税。
  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征收比率计税。
  5.撤县建市后市区内税率7%,市区以外其他镇5%。
  6.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适用1%税率。
  7.中国铁路总公司税率为5%。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建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税务局缴纳。
(五)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包括计税依据不包括
1.实纳的两税税额
2.查补的两税税额
3.增值税出口退税中的免抵税额1.两税的滞纳金、罚款
2.减免的两税税额
3.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退还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1.不包括“二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二税”减免,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3.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计征范围。
  4.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提示】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六)减免税
  1.由于减免“二税”而发生的退税,应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但出口退还“二税”,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建税。
  2.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4.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城建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城建税。
  7.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城建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税。
  【提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征管规定=增值税、消费税

情形纳税地点适用税率
直接缴纳二税缴纳二税地缴纳二税地
扣缴二税代扣代缴地代扣代缴地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第三节:烟叶税
一、纳税相关知识

二、额外补充:
(一)收购烟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时间一般抵扣进项深加工抵扣进项
19.4.1后买价×9%买价×10%

  收购烟叶买价=收购价款+价外补贴+烟叶税
(二)非正常损失的烟叶进项税额转出=损失的烟叶成本÷(1-进项抵扣比例)×进项抵扣比例

Cassie7 发表于 2021-3-10 15:48:21

《税法一》第五章:资源税
*考情介绍
  重点章,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计算题常与增值税结合。但今年教材内容大幅删减,按新法重新编写后,考点难度降低,分值也可能同步减少。·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具体关于资源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资源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资源税概述
第二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税目和税率
第四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税收优惠
第六节征收管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二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应缴纳资源税。
  在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三)对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提示1】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免不退。
  【提示2】资源税在开采或生产单一环节征收。
第三节: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资源税法》共设置5 个一级税目17个二级子税目。
  所列的具体税目有164个 ,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一)能源矿产
  1.原油。其征税对象是原矿。
  2.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其征税对象是原矿。
  3.煤。其征税对象是原矿或者选矿。
  4.煤成(层)气。其征税对象是原矿。
  5.铀、钍。其征税对象是原矿。
  6.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其征税对象是原矿或者选矿。
  7.地热。其征税对象是原矿。
  (二)金属矿产
  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三)非金属矿产
  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和宝玉石类三类。
  (四)水气矿产
  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2.矿泉水。
  水气矿产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五)盐
  1.钠盐、钾盐、镁盐和锂盐。其征税对象是选矿。
  2.天然卤水。其征税对象是原矿。
  3.海盐。
  【提示1】资源产品:境内天然初级资源
  1.境外进口资源不交税
  2.人造资源不交税
  3.深加工的产品不交税
  原油√ 成品油×
  原煤√ 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煤炭制品×  【提示2】资源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资源或其他用途,应视同销售计税
  1.原煤连续生产洗选煤,原煤不计税
  2.原煤连续生产煤炭制品,原煤视同销售计税
  3.原煤用于投资分配交换等,原煤视同销售计税
  二、税率
  1.从价为主,从量为辅。
  2.地热、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石灰岩、其他粘土可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其他应税产品统一适用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
  3.《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四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从价计征:销售额
  【提示】销售额确认规则:
  1.不含增值税:价税分离用税率13%、9%或征收率3%
  2.视同销售按同类平均价确认收入
第五节: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自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提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按月或按季申报的,应当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开采地、生产地

Cassie7 发表于 2021-3-11 10:00:51

《税法一》第六章:车辆置购税
*考情介绍
  非重点章,分值一般在8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计算题常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具体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车辆购置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资源税概述
第二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税目和税率
第四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税收优惠
第六节征收管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概述
《车辆购置税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车辆购置税特点:
  1.征收范围有限: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一次课征
  3.征税目的特定:中央税、专门用于交通建设
  4.采取价外征收:计税依据不含车购税税额
第二节:纳税人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买方)
第三节: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应税车辆
  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不包括: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二、征税范围
  纳税环节: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
  1.购买自用行为
  2.进口自用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
  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自用行为
  6.其他自用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
  【提示1】购置销售行为不须纳税。
  【提示2】购置已税的车辆,不再征税。
第四节: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比例税率10%
二、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购买自用 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和价外费用。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提示1】同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价。
【提示2】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自产自用 计税价格: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受赠、获奖、其他自用 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
购置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五节: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二)其他减免税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税。
  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6.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税。
  7.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税。
  8.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税。
  9.农用三轮车免税。
二、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计算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提示】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三、退税
(1)退税情形
  已纳税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提示】车辆召回、被盗、损坏等不属于退税情形。
(2)退税计算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10%。(不满一年全退)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第七节:申报与交纳
一、纳税申报和纳税环节
  1.一车一申报制度。
  2.纳税环节:登记注册前,最终消费环节
二、纳税地点
  需办理车辆登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
  不需办理车辆登记:单位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置自用:购买之日-价格凭证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进口之日-增值税缴款书或其他凭证开具日期
  3.其他自用:取得之日-合同、法律文书或其他凭证生效或开具日期
  (二)申报缴纳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

Cassie7 发表于 2021-3-11 16:08:08

《税法一》第七章:土地增值税
*考情介绍
  属于重点章,分值预计在15分左右,各类题型均会涉及,尤其要重点关注计算综合题。·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具体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土地增值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概述
1.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转让房地产)
2.征税面比较广。
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
  【提示1】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项目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纳税单位法人企业房地产项目
计税依据所得额=收入-扣除增值额=收入-扣除
扣除项目不一定是实际发生金额
税率比例超率累进
纳税期限按季(月)预缴
按年汇算清缴非房企:按次计税
房企:预售项目取得收入时预征税款,满足条件后清算
         【提示2】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
  卖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买方:印花税、契税
  【提示3】持有不动产有关的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只卖地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不征税
2.国有土地出让不征税,转让征税
3.权属不转让的不征税(出租)
新房销售
存量房销售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具体事项税法规定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税
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房地产交换双方均征税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核实可免征
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税
抵押期满转让权属抵债,征税
房地产出租不属于征税范围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属于征税范围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免征
代建房不属于征税范围
房地产继承不属于征税范围
房地产赠与特定赠与不属于征税范围
(仅限:公益性、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
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转让、抵押、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及是否变更登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权利,且有证据表明实质转让、抵押、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对方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不超过50%的部分30%0
2超过50%至100%的部分40%5%
3超过100%至200%的部分50%15%
4超过200%的部分60%35%

四、应税收入的确定
  各类收入(不含增值税),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收入。
  1.实物收入,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
  2.无形资产收入,评估确认价值。
  3.外币收入,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当月为分期收款方式,以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汇率折合。
  4.县级及以上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计入房价中一并收取,应作为收入计税;如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不作为收入。

  【提示1】注意视同销售收入,按同类价确定。
  【提示2】应税收入=营改增前含营业税的收入+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提示3】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简易计税:全额、差额
  一般计税:全额、差额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确定方法
  (一)计算法:
      收入-扣除

  (二)评估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不申报、少申报;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税额计算步骤

  1.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3.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4.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不超过50%的部分30%0
2超过50%至100%的部分40%5%
3超过100%至200%的部分50%15%
4超过200%的部分60%35%

第五节:税收优惠
一、转让房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提示1】应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否则不享受此优惠。
  【提示2】增值额超过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五、改制重组免税18-20年


整体改制1.重组时暂不征税(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2.重组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税,原地价款及费用可扣除
合并:原主体存续
分立
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

第六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省级税务规定的期限缴纳。
  选择定期申报的应备案,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三、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一次交割付清价款税务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应纳税额大小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分期收款税务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具体纳税期限,规定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税。
每次应纳税额=本次收款×(总税额÷总收入)
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税务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补充知识:
一、允许扣除项目
(一)新房扣除项目的确定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出让: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划拨: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3.转让:支付的地价款
【提示1】含登记、过户费及契税。
【提示2】不包括土地闲置费。(所得税中可扣)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提示1】精装修费用可扣除;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提示2】质量保证金如计入发票中,则可以扣除。
【提示3】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不按账簿金额扣除。
(1)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5%以内
(2)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开发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10%以内
【提示1】全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方法2扣除。
【提示2】利息计入开发成本的,应调整至费用扣除。
利息注意两点: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不包括超过规定上浮幅度的部分、超期利息、加罚利息。

四、转让有关税金营改增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非房企:加扣印花税
【提示1】不包括增值税
【提示2】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不能分清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
五、其他扣除项目仅适用于房企新建房:加计扣除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20%

(二)存量房扣除项目的确定

  
1.评估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评估价格=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成新度折扣率
  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是估价时点重新取得或开发的全新状况的待估价对房地产所必要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之和的价格。

  (3)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4)评估费
  因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等而按评估计税时的评估费不可扣。
2.发票法
  (1)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作为地价和评估价。扣除金额=发票价×(1+5%×年数)
  【提示1】发票价:营业税发票所载金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提示2】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

  (2)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
  【提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基数。
3.核定法
  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总结】不同销售情况对应的扣除项目

情形可扣除项目
房企新房销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新房销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存量房销售评估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4.评估费
发票法:
1.购房发票价每年加计5%
2.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
【提示】按评估价计税不扣契税;按发票价可扣契税。
核定法
只卖地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转让有关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清算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清算条件

应进行清算(必须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
可要求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注销登记前清算)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

(三)清算收入确认
  1、一般销售收入
  (1)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未开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2)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税时予以调整。
  (3)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收入+营改增后不含增收入
  转让有关税金=营改增前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企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四)清算扣除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3.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提示】配比规则
  1.地价款:开发比、销售比
  2.开发成本:开发比、销售比
  3.开发费用:利息也要按销售比配比
  4.税金:与转让相关
  5.加计:与前二项有关
(五)公共设施
  房企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六)拆迁安置规定
  1.自建项目原地安置: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同时确认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
  =安置用房收入+房企支付差价款(-回迁户支付差价款)
  2.异地安置:
  自建项目同上述,外购项目以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
  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七)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八)清算后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清算后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面积×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九)清算审核
  1、扣除项目
  (1)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不得扣除;
  (2)归集的各项成本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各扣除项目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归集的必须是在清算项目中直接发生或应分摊的;
  (5)分期开发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中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受益对象,采用合理方法分摊共同成本费用。
  (6)同类事项用相同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税法优先。
  2、利息
  (1)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应调整至开发费用。
  (2)一般性贷款利息支出,应按项目合理分摊。
  (3)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收益应冲减利息支出。
(十)核定征收情形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账簿但未设置的;
  2.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财务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提示】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Cassie7 发表于 2021-3-15 09:55:21

《税法一》第八章:关税
*考情介绍
  非重点章,分值一般在5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计算题常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具体关于关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关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第五节 关税减免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第七节 关税征收管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述和特点:
      1.关税是一种税收形式:海关征收。  2.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只对有形的货品征收,对无形货品不征关税。
  3.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国境、关境。
  4.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含关税。
  5.有较强的涉外性。
第二节: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一、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推定所有人
  邮递进境的收件人
  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寄件人或托运人
二、关税分类:

第三节:税率的适用
一、税率形式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6.按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执行。
二、税率适用规则

【提示1】第8项情形包括: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提示2】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按上述1、2项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思维导图:

*知识点
进口:CIF 到岸价格
出口:FOB 离岸价格
CFR 离岸加运费价格
(一)完税价格构成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成交价格
  1、基本规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成交价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有影响的限制包括:只能用于展示或免费赠送,货物或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此价格需购买或销售其他货物)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3、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  (5)作为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例外情形:
  ①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②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4、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购货佣金。
(三)进口货物运保费:实际支出或估算
  1.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按照“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2.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四)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应进口商的要求,可以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使用次序。

二、特殊进口完税价格确定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三、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出口货物海关估定方法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直接或间接)、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提示】和进口估价类似,但无倒扣价格方法。
第五节:关税减免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法定减免税
  1、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境外自然人、法人组织无偿捐赠物资,有特定减免税)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提示】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减征关税。
  (5)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6)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2、下列进出口货物暂不缴纳关税
  (1)暂时进出境货物(6个月内或申请延长),在进出境时已交保证金或担保的,可暂时不缴纳关税。
  具体包括:展示、表演、比赛用品;特定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货样;盛货容器;非商业性货物等。
  (2)列明货物规定期限内未复运进出境的,应征税。
  (3)其他未列明暂准进境货物,应按货物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
  3、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无代价抵偿物免税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二)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慈善捐赠物资
  4.重大技术装备
(三)临时减免税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
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CIF价(到岸价):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可以直接计税。
  FOB价(离岸价)、CFR价(离岸加运费价):先折算成CIF价,再计税。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第七节:关税征收管理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限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缴库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3.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
  1.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缴清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
  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2.保全措施
  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规定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强制措施
  纳税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三)关税退还
  1.申请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 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2.多征税款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提示】纳税人申请退还税款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2.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先纳税后争诉
  争议——上级复议——诉讼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assie7 发表于 2021-3-15 11:45:13

《税法一》第九章:环境保护税
*考情介绍
  非重点章,分值预计在5分左右,题型以选择题为主。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额外拓展:具体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环境保护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第三节 税目及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第五节 税收减免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环境保护税概述
一、环保税的特点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
  1.征税项目为四类重点污染物:水、气、声、渣
  2.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3.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4.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5.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第二节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包含政府机关、家庭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
  (水、气、声、渣)
三、不征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提示】集中处理场所超标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纳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提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纳税。
  3.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三节 税目及税率
一、税目税率
  1.固体废物和噪声:全国统一定额税
  2.大气和水污染物:浮动定额税-上限为下限的10倍
  省级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保税税目税额表

第四节: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一、环保税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应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排放量
应税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一)大气和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1.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和其他类,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税。
  【提示】计税步骤  计算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污染当量数相加计税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工业噪声
  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6.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7.超标分贝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方法和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五节:税收减免
一、免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提示1】上述集中处理场所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征税。
  【提示2】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减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保税。
  3.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1.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体废物、噪声:产生地
  【提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三、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四、缴库期限
  按季申报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税。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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